未经权利人授权,庄某某等人自行生产假冒“奔富”红酒,并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售卖,货值高达数百万元。近日,由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庄某某、郑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宣判。

被告人庄某某、郑某某、郭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;被告人陈某甲、陈某乙、陈某丙、黄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。
2020年11月,庄某某开始经营一家酒业公司。除生产自有品牌红酒外,庄某某还从他人处购入桶装红酒、假冒“奔富”标签、纸箱、防伪贴、瓶帽等包材,组织小工灌装生产各类假冒“奔富”品牌红酒并对外销售牟利。
为了扩大盈利规模,庄某某还雇佣郑某某、郭某某协助管理酒厂日常生产。截至案发,庄某某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,自行生产、销售假冒“奔富”红酒,货值达320余万元。
2021年2月,陈某甲从庄某某处购入各类假冒“奔富”红酒,伙同其叔叔陈某乙、弟弟陈某丙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进行售卖,通过其叔叔陈某乙的支付宝、微信收取假冒“奔富”红酒酒款共计人民币110万余元,并通过物流发往全国各地。
除了陈某甲等人,被这些低价的知名红酒吸引的还有黄某某。2021年3月,黄某某受雇于他人从事假冒“奔富”红酒的销售工作,并在仓库囤放大量假冒“奔富”红酒,货值160余万元,经查,上述假冒“奔富”红酒均系庄某某所属酒业公司生产。
2021年4月16日,一条关于销售“奔富”假酒的匿名举报线索进入了警方的视野。
闵行区检察院指控,被告人庄某某、郑某某、郭某某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,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20余万元,其行为已经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。陈某甲、陈某乙、陈某丙、黄某某等4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,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。最终,被告人庄某某等人被判处上述刑罚。
通讯员 方妮 新民晚报记者 鲁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