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社记者 李卓谦 □ 董迪
食品标签、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,是否影响食品安全,购买者能否主张十倍赔偿?近日,北京市房山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,认定进口红酒虽有中文标签,但经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,应属于来源不明商品,存在食品安全问题,最终判决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。
2021年3月,张某在某烟酒专卖店分两次购买四箱某进口品牌红酒,并拍摄录制了全过程。后发现该酒可能为假酒,故与店长沟通,店长称酒是老版本,所有的酒都有鉴定报告,不同意退款。后张某将该专卖店举报至工商部门,经工商部门组织鉴定,四箱红酒全部为假酒,遂对该专卖店作出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张某也将该专卖店起诉至法院,要求专卖店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。
店方辩称,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,张某买酒并非用于满足生活消费,而是打假牟利,举报至工商部门的目的也非维权而是获取证据,案涉红酒从正常途径进口,检验合格,有中文标签,店方不存在销售假酒的主观故意,不同意十倍赔偿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案涉红酒虽然使用了中文标签,但已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,属于未经授权但标注某品牌的情形,即使专卖店提交了涉案产品的进口报关单据及检验检疫证明文件、卫生证书等材料,也难以据此认定涉案产品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。涉案红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与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-2011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,应属不得进口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。二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所购涉案商品为打假牟利,故张某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。专卖店抗辩张某为职业打假人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予采信。
最终,法院判决专卖店退还张某酒款,并按照价款金额的十倍赔偿。
房山法院法官表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:“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。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:(一)名称、规格、净含量、生产日期;……(四)保质期;”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:“进口的预包装食品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;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,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。标签、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,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。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、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、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,不得进口。”
在预包装食品包装上使用中文标签,是食品安全法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共同要求。本案中,涉诉商品虽然使用了中文标签,但根据工商部门组织商标权利人鉴定的结果可知,涉案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,并非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生产,涉案商品未经授权但标注某品牌,应属于来源不明产品。经营者在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进行销售,即使消费者未发生实际损害,也应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。